01
今天天气晴朗,出去游玩了一天,本想休息一下。
打开手机被条新闻“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接管”扎心了。
我去年才给自己和儿子都买了份安邦和谐健康之享重疾险,才交一年保费就被接管了???
看了一下内容,原来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照常经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18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乖乖,那我的保单怎么办?
02
我找保险业务员唠了一下
其实保险公司被接管,自己的保单会不会受影响心里大概还是知道的。我之前写过一篇妈妈们,别在我朋友圈里卖保险了好吗?,文中提到
“有的保险业务员可能会承诺说保险公司不会倒闭,这其实是错的!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中国保险公司是允许破产倒闭的!
如果真有保险公司破产,会有保险保障基金来保证我们的保单安全!而且在极端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监会可以指定已经破产的保险公司的仍然有效的保单及其保单准备金转由另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承保。”
破产都不怕,还怕被接管?
03
讲真,写那篇文章时没想到自己还真踩雷了。有道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现在事到临头了,不得不仔细查看相关法律和案例看自己的保单到底会不会受影响?
首先,新闻说保监会接管一年,那么一年后呢?
据保险业务员说法,
“细则第十一条接管期限暂定一年。接管期满,如果公司经营基本稳定、相关资产处置基本完成、主要战略股东完成注资,接管工作组向保监会报送评估报告,经批准后可以结束接管。
第十二条如接管工作未达预期效果,安邦集团没有完成股权重组,尚未恢复正常经营,报保监会批准后,酌情延长一年,但整体接管期限最长为两年。
两年期满如经营仍未改善,或者有事实可以认定无法达成接管目的,经接管工作组评估并提交报告,报保监会批准后可结束接管,依法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长接管期限,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据了解,在安邦之前,有两家保险被接管过。一家是新华人寿,一家是中华联合保险,这两家公司被接管之后,都安全着陆,没有走到破产的那一步。
安邦被接管估计也差不多,找到接手的,完成股权重组,那也安全着陆了。
然后我们的保险合同谁接手就谁管,不受影响,如业务员所说“主要是股权层面,对广大的消费者是不受影响的”
如果没人接手破产了怎么办?
04
我国目前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就算做最坏的打算真的破产了怎么办?
据《保险法》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是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虽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散,但是保险法是允许保险公司破产的。
《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那么破产后呢?
《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转让或者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即公司倒闭后宣布破产的,会转给其他公司经营。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政府会妥善安排好,国家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接手,一般就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
而且保险公司破产时会进行清算,第二顺序支付你的保险金。
所以,不管安邦结局怎么样,我们的保单都不会受到影响。大家可以放心,中国保监会还是很给力。晚安!